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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沭阳律师——不安抗辩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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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沭阳律师——不安抗辩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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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不安抗辩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《合同法》第68条、第69条的立法本意,是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“中止履约权”和“合同解除权”两项不安抗辩权利。由此可见,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不仅具有延期的(1时的)抗辩权属性,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,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。只要先履行1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4种法定情形之1,即可行使中止履约权,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并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,以防止因自己履约后对方不能对等给付而造成损失。权利人中止履行后,不安抗辩权在1定条件下还可转化为消灭的抗辩权,权利人依法可以进1步行使合同解除权,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和合同关系。 不安抗辩权附随义务的内容 合同法第6十9条规定,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十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,应当恢复履行。中止履行后,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,中止履行的1方可以解除合同。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关系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,也关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,因此,为了防止1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,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,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,包括下列内容: 1、举证义务。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,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,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。 2、通知义务。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,应及时通知对方,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,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。 那么不安抗辩权是属于不仅具有1时的抗辩权属性,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,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。因为中止只是暂时的,当1方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时候还是要继续履行承担义务。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,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,他们会为您解答。 华律网温馨提示: 《民法典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《合同法》《担保法》同时废止。如果您涉及《民法典》规定的债务问题# 点击这儿#进行查看!若需帮助可#咨询华律网债权债务律师#